(2009)浙嘉辖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09-08-03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桐乡市良友家纺有限公司与瑞得(桐庐)寝具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桐乡市良友家纺有限公司,瑞得(桐庐)寝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辖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桐乡市良友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荣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瑞得(桐庐)寝具有限公司。上诉人瑞得(桐庐)寝具有限公司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桐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本案合同履行地即加工行为地在桐乡市,原审法院作为加工行为地法院对本案当然享有管辖权,桐庐县人民法院不具管辖权,故请求:撤销桐乡市人民法院(2009)桐商初字第1245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答辩称:从本案争议的标的金额可以确定双方间系买卖合同纠纷,而非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因双方间系口头购销合同,有关管辖不适用合同管辖案一般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因此,桐庐县人民法院作为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当然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协议,且上诉人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间业务关系符合加工承揽合同法律特征,在此情况下,认定双方间系买卖合同关系为宜;因本案系口头购销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第三项的规定,本案不依合同管辖案的一般规定,而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据此,桐乡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章 能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代理审判员 安玉磊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朱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