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雄艺、徐雄艺与被告徐根水、高琼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与徐根水、高琼花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雄艺,徐根水,高琼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093号原告徐雄艺,居民,住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西路33号404室。被告徐根水,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仙华街道马墅村东区25号。被告高琼花,女,成年,汉族,农民,住浦江县仙华街道马墅村东区25号。原告徐雄艺与被告徐根水、高琼花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郑向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根水、高琼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雄艺诉称:从2007年开始,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36000元,并口头约定10天内归还,但时至今日,被告未归还。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本金436000元及利息。为证明原告诉称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徐根水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36000元至今未还。2、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证据经审核,本院认为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徐根水、高琼花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告徐雄艺与被告徐根水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436000元,事实清楚,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徐雄艺向被告徐根水催讨借款之后,被告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原告借款,借故拖欠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高琼花系被告徐根水之妻,该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436000元及利息的诉请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徐根水、高琼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徐雄艺借款本金人民币43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09年7月2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生效履行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为3920元,由被告徐根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840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审 判 员 郑向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严标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