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咸秦民执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9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某;彭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咸秦民执字第304--1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彭某。徐某申请执行彭某变更抚养关系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咸秦民初字第467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4400元,并承担诉讼费350元,执行费2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49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咸秦民执字第3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罗 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沙连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