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咸秦复执字第0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9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挂面厂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西兰面粉厂;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挂面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秦复执字第05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西兰面粉厂。法定代表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挂面厂。法定代表人:杜某咸阳市秦都区西兰面粉厂申请执行咸阳市秦都区沣东挂面厂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1997)咸秦经初字第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9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7000元,截止2006年9月的利息30000元,合计6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执行费100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6950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咸秦复执字第0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