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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朱××。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按本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