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与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535号原告:朱××。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未按本院通知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竺泳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浩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