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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永商初字第236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王国军、吕雅萍、与王国军、吕雅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军,吕雅萍,吕新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364号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委托代理人:钱尚军。委托代理人:何芳芳。被告:王国军,男,195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迎兴西路20号。被告:吕雅萍,女,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象珠镇柳墅村迎兴西路20号。被告:吕新建,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119号。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吕新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起诉,��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09年8月28日,原告以被告已归还借款本息、律师费等全部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永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员 徐廉球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卢英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