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海商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与汤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汤沈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海商初字第1632号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马桥街道金鸡桥南。法定代表人:叶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锡南,浙江天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沈浩,市袁花镇红新村汤家场2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90元,合计1176元,由原告海宁市华光太阳能集热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海达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