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瑞商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与蔡××、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蔡××,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1467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周××。被告:蔡××。被告: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蔡××、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陈学箭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萍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