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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胡惠青与陈永刚、陈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惠青,陈永刚,陈国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89号原告:胡惠青,女,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履坦镇履二村下乌门巷1号,系武义惠通建材商行业主。身份证号码:330723196710192163。委托代理人:刘财华,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刚,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东阳江镇上陈村江滨路13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305015017。被告:陈国刚,市东阳江镇上陈村江滨路15号。身份证号码:330724197503135052。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惠青与被告陈永刚、陈国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惠青以证据不足需补充新证据为由暂时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惠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惠青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葛一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