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莲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莲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马某某。被告梅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 判 长 段 军审 判 员 孙晓凤代理审判员 赵 欣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蓉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