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鄞商初字第20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鄞商初字第2050号原告:唐××。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计174元,由原告唐××负担。审 判 员 凌碧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