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建明与沈时华、朱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明,沈时华,朱勤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鲍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101044411。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郑港村西安全兜20号。被告:沈时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97804032019。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吉昌路117号。被告:朱勤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781126202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邾村长渠兜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明与被告沈时华、朱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建明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建明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明撤回对被告沈时华、朱勤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鲍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