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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鲍建明与沈时华、朱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建明,沈时华,朱勤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560号原告:鲍建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7101044411。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郑港村西安全兜20号。被告:沈时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97804032019。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吉昌路117号。被告:朱勤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7811262023。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大邾村长渠兜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建明与被告沈时华、朱勤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建明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建明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建明撤回对被告沈时华、朱勤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鲍建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