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甬余商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与宁波××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宁波××电器××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甬余商初字第1857号原告: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村。法定代表人:倪××。被告:宁波××电器××司,路。法定代表人:姚××。原告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电器××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发送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808元,但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是法律规定的诉讼义务,本院已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808元,但原告金华市××户外装备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予以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利群人民陪审员 谢伟钢人民陪审员 谢丽庆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