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青法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梅、王善云、王善军、王修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学梅,王善云,王善军,王修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青法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州市驼山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被执行人刘学梅。被执行人王善云。被执行人王善军。被执行人王修端。本院在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学梅、王善云、王善军、王修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08)青法商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茂方审判员 高继广审判员 钟景秀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正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