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温乐商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甲与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甲,张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商初字第906号原告:张甲。委托代理人:柯××。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张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审判员  杨士威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