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黄××与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蔡××,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57号原告:黄××。被告:蔡××。被告:金××。委托代理人:林××。原告黄××为与被告蔡××、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无法向被告蔡××送达法律文书,于2009年5月21日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被告金××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起诉称:2009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口头约定为半个月还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毫无还款诚意,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立即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赔偿损失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两被告的户籍信息二份,用于证明两被告的身份情况及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苍南县芦浦镇林家院村委会及苍南县钱库派出所证明一份,用于证明原告黄××又名黄某的事实;4、被告蔡××于2009年3月15日出具的欠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黄某借款60000元的事实。被告蔡××未作答辩。被告蔡××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被告金××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答辩称:被告蔡××系其妻子,在共同生活中家庭无需向原告借款,被告蔡陈某某上赌博恶习,于2009年正月离家出走,本借款系赌债。原告主体不适格,借条上的出借人是黄某,而原告是黄××。被告金××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有关专门机关依职权颁发或出具的有效证件和身份材料,且被告无异议,本院确认这些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村委员证明,被告金××有异议,认为原告与该村委会有利害关系,且苍南县公安局钱库派出所在该证明上书写黄××与黄某属同一人的证明违反法定程序。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虽无职权对其村民的身份作出认定,但其作为基层组织,直接与其村民接触、联系,了解村民的基本情况,其出具的情况说明经过我国法定的户籍管理××××公安局钱库派出所证实,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以固定的形式出具证明,故被告金××认为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欠条真实性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持有被告蔡××出具的欠条,被告金××虽有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来推翻该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欠条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蔡××与被告金××系夫妻关系。2009年3月15日,被告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经催讨,被告未予还款,引起纠纷。本院认为:原告黄××持有被告蔡××出具的欠条,原告与被告蔡××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确认。该债务系被告蔡××在其与被告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原告黄××借款,现被告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黄××与被告蔡××明确约定该债务为被告蔡××的个人债务,也无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对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故原告主张该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60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金××认为该债务系赌债,因其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佐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借款6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本金60000元自2009年4月14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蔡××、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雪雪审 判 员 陈步群人民陪审员 吕小仙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娄伟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