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与平阳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阳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平鳌商初字第174号原告: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被告:平阳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镇××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平阳县××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2009年8月20日,原告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陈××负担。审判员 谢作概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寿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