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市赛欧机械有限公司与宋其南、罗增达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赛欧机械有限公司,宋其南,罗增达,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2094号原告绍兴市赛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王家埭村。法定代表人张祖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海文,绍兴县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其南,男,194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合作村5-39号。被告罗增达,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城南润和苑6幢103室。被告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上窑越红花园。法定代表人王乐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赛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其南、罗增达、浙江三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增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绍兴市赛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起诉被告罗增达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鹏权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黄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