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商民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海青诉与被告余世斗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青,余世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C}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商民初字第151-1号原告刘海青,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伟,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世斗,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益成,男,商南县原矿产公司下岗职工。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青诉与被告余世斗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余世斗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追加西安三森装饰有限公司王军、崔伟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申请追加的二位当事人经电话联系,其地址、单位不详,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致使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款(六)项和一百四十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贾珍亚审判员 :陈中林审判员 :陈希新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李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