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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乐清市××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643号原告:乐清市××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被告:柯××。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智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