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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桂生、颜于莲与陈霄、陈微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生,颜于莲,陈霄,陈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商初字第1335号原告:周桂生,市太平街道小南门路441号。原告:颜于莲,市太平街道小南门路441号。委托代理人:汪林辉。被告:陈霄,东街道山南前村577号。被告:陈微,东街道山南前村57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生、颜于莲与被告陈霄、陈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桂生、颜于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720元,减半收取13360元,由原告周桂生、颜于莲负担。审 判 长  奚红英人民陪审员  陈娇萍人民陪审员  江彩萍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陈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