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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钟××与陈××、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陈××,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1578号原告:钟××。委托代理人:祁××。被告:陈××。被告:项×。原告钟××为与被告陈××、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 胡红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的委托代理人祁××,被告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结束后,原告及被告项×要求本院给予庭外和解时间1个月,本院予以准许。期限届满,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起诉称:2007年11月29日,被告陈××因资金周转的需要,通过中间人董某某介绍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0天(自2007年11月27日至12月18日),同时被告陈××为了保证到期债务的履行,由被告项×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当日,被告陈××出具《借款合同》一份,被告项×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两被告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请求判令被告陈××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51000元(从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承担。被告陈××未作答辩。被告项×答辩称:1、当时只在条子上签了字,与原告钟××本人没有接触过也不认识,是中间人董某某介绍的,借款的金额及进行担保均是事实。条子是当时打的,但借款的时间没有写的,故原告所说的借款时间不一定是2007年11月29日。2、向原告所借的此笔钱已还清了的,当时是向董某某借的钱,故将钱归还给了董某某,而当时拿回的借款合同是复印件。3、本案的借款合同上没有约定利息,故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过高,要求法院依法律的规定判决。原告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以下证据: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陈××向原告钟××借款20万元,并由被告项×进行担保的事实。被告陈××、项×未提供证据。经质证,被告项×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本院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起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陈××。被告陈××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庭审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项×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借款及担保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陈××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法,应确认为有效。被告陈××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项×为该借款提供了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原告要求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项×辩称已还款给案外人董某某,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钟××借款本金200000元,同时支付自2007年12月19日起至2009年5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项×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由原告钟××负担255元,被告陈××负担2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7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判员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周云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