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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定商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孙可遵与傅惠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可遵,傅惠珠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819号原告孙可遵,男,195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蓬莱新村54号402室。被告傅惠珠,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环城东路84—2号602室。委托代理人钱冬民,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可遵与被告傅惠珠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以被告承诺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双方对纠纷自愿和解,系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由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可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原告孙可遵负担。审判员  曾宏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莹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