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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天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与童××、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童××,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天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被告:童××。被告:袁×。本院在审理原告洪××与被告童××、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写错被告地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本案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洪××负担。审 判 员  齐慧霞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虞相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