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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君林与张治连、金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君林,张治连,金君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温溪商初字第285号原告:马君林,大溪镇前瓦屿村433号。被告:张治连,市大溪镇岩头山村路南25号。被告:金君丽,市大溪镇岩头山村路南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君林与被告张治连、金君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君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君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荣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