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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毛江松与陈荣良、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江松,陈荣良,余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2450号原告毛江松,农民,乌市城西街道毛店桥头村1组。委托代理人周关洪。委托代理人杨国青。被告陈荣良,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西方村7组。被告余冬梅,农民,住义乌市城西街道西方村7组。原告毛江松为与被告陈荣良、余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江松的委托代理人杨国青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荣良、余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江松诉称,被告陈荣良、余冬梅于1996年7月18日登记结婚。二被告因经商缺资,于2007年7月7日、2007年8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6000元、2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二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被告陈荣良、余冬梅均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荣良、余冬梅于1996年7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陈荣良于2007年7月7日、2007年8月23日分别向原告借款256000元、200000元,并由被告陈荣良出具借条二份。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二份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被告陈荣良在与被告余冬梅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毛江松借款人民币456000元,应当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荣良、余冬梅共同归还原告毛江松借款人民币456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09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陈荣良、余冬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0元,由被告陈荣良、余冬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龚朝龙代理审判员  王亚萍人民陪审员  何日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