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杨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杨棉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6号原告王新民,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棉海,个体户,乌市佛堂镇杨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诉被告杨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