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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新民与杨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民,杨棉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5126号原告王新民,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委托代理人傅小亮,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棉海,个体户,乌市佛堂镇杨宅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民诉被告杨棉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新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功君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建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