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广州天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09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天座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金铁东一街2号。法定代表人:沈宪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银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中路10号。法定代表人:黄传仁,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7)咸民终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4700元,并承担诉讼费3200元,执行费571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3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