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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与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桐商初字第1488号原告:张××。委托代理人:许甲、许乙。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街道联合路××号。法定代表人:许丙。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7元减半收取128.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朱士益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