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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787-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与杭州××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司等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杭州××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司,冯×,姚××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787-1号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区瓜××镇××路北端。负责人韩××。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被告浙江××司,×口。法定代表人李××。被告冯×。被告姚××。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与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司、冯×、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杭州××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司、冯×、姚××价值73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农村合作银行瓜××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杭州××绣品有限公司、浙江××司、冯×、姚××银行存款7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葛红卫代理审判员  孙立军人民陪审员  朱彩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