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与杨××、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982号原告:吴××。被告:杨××。被告: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杨××、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陆振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包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