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如意与绍兴市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如意,绍兴市房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如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巨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房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惠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高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炯。上诉人陈如意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9)绍越民初字第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如意于2009年8月27日以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如意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如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陈如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琼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