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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汉中粮油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汉中粮油研究所;咸阳市秦都区西秦造纸厂;咸阳凯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10号申请执行人:汉中粮油研究所。法定代表人:李志安,系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西秦造纸厂。法定代表人:李富凯,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咸阳凯莉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亚莉,该厂执行董事。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3)汉民再字第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68750元,差旅费12825元,并承担诉讼费5550元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20000元,剩余标的款167125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4)咸秦民执字第0000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