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永商初字第242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紫城与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紫城,程金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永商初字第2422号原告:应紫城,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康市方岩镇西村65号,身份证号码:330722197310174319。委托代理人:俞军杰(特别授权),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金涛,农民,市方岩镇下宅村后山路29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紫城与被告程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紫城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应紫城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紫城撤回起诉。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64元,应收取32元,由原告应紫城负担。审 判 员 卢发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吕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