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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弹簧厂与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弹簧厂,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宁海县××弹簧厂。组织机构代码:(74216079-1)。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号。投资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弹簧厂与被告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弹簧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