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海县××弹簧厂与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海县××弹簧厂,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1823号原告:宁海县××弹簧厂。组织机构代码:(74216079-1)。住所地:宁海县××龙街道××号。投资人:陈××。委托代理人:徐××。被告:卢××。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海县××弹簧厂与被告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已消除,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海县××弹簧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保全费450元,合计8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方园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