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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指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郭某;许某;赵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秦指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郭某。委托代理人翟某。被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赵某。上列当事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2005)兴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付申请人赔偿款21506.31元,承担诉讼费1709元,执行费100元整。经我院强制执行,执行回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且同意放弃其余部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兴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