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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长执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石密霞与张荣波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密霞,张荣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223-8号申请执行人石密霞。被执行人张荣波。本院在执行生效的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过程中,申请人石密霞与被执行人张荣波于2009年6月18日就剩余案款达成执行协议,并于2009年7月26日就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宝利豪庭1栋金桃苑07B住址房屋的所有权及补偿办法达成补充和解协议。现双方当事人均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7)长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西民一终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五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育民审 判 员  刘林选代理审判员  杨 霖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西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