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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赵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董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购房款50000元,借款5500元,承担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1500元。以上款项已执行到位,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7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