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赵某;董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0004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高某。被执行人董某。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7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0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购房款50000元,借款5500元,承担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1500元。以上款项已执行到位,申请人已领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咸秦民初字第0007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岗审判员 **会审判员 刘 江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