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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执字第71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栾春希与被执行人栾修申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春希,孙菊花,栾修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莱执字第717—2号申请执行人栾春希,男193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孙菊花,女,193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栾修申,男195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莱州民初字第2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栾修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栾修申于2009年7月10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栾修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栾修申有种牛一头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栾修申种牛一头。扣押期间由申请执行人栾春希负责保管扣押财产,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依法处理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广周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