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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与陈××、高××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陈××,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龙商初字第3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住所地苍南县××××号。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李××。委托代理人:吴×。被告:陈××。被告:高××。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诉被告陈××、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审 判 员  杨绍宁人民陪审员  肖庆仲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