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灞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西安奇正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鑫圣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奇正铝业装饰有限公司,陕西鑫圣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灞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西安奇正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镐东路付4号。法定代表人任景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艳、赵樱子,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圣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洪庆工业园东区21号。法定代表人程志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奇正铝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鑫圣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奇正铝业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付原告1647.5元。代理审判员 杨扬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