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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诸商初字第2778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侯珠宝与顾先芳、叶章永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珠宝,顾先芳,叶章永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778号原告:侯珠宝,女,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王家井镇里陈村。被告:顾先芳,女,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七分头村28号。被告:叶章永,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大唐镇慎叶村七分头村2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珠宝与被告顾先芳、被告叶章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珠宝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顾先芳、被告叶章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侯珠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珠宝撤回对被告顾先芳、被告叶章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珠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羽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