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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咸阳捷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咸阳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72号申请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秦都区政府内院。法定代表人:霍志军,主任。被执行人:咸阳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中段。咸阳市秦都区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申请执行咸阳捷达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5)咸秦民初字第0011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630000元,截止2005年11月的利息41460元,合计671460元,并承担诉讼费15340元,执行费11120元。执行过程中,剩余标的款69792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5)咸秦民执字第004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