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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高××,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835号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莫××。委托代理人:范××、郎××。被告:高××。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得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70元,减半收取计2685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455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朱学海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铃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