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浔商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州双福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湖州双福丝织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浔商初字第1043号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龙溪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朱贤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历,该公司职员。被告:湖州双福丝织厂,住所地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长超双福桥村。负责人:杨元士,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双福丝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3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86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797元,由原告湖州久盛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杭新彦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期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