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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杨某公正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杨某;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咸秦公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咸阳人民中路支行。负责人赵亚莉,职务行长。地址咸阳市人民路中段。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咸阳三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就咸阳市秦都区公证处(2009)咸秦证经字第0036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32995元,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9)咸秦证经字第00360号执行证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林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