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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瀚与王子富、朱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瀚,王子富,朱海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徐瀚,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汪村门前路10号。被告:王子富,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白阳村楼下巷1号。被告:朱海姣,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白阳村楼下巷1号。原告徐潮与被告王子富、朱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09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徐瀚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