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武商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瀚与王子富、朱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瀚,王子富,朱海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462号原告:徐瀚,男,198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壶山街道汪村门前路10号。被告:王子富,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白阳村楼下巷1号。被告:朱海姣,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白阳村楼下巷1号。原告徐潮与被告王子富、朱海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于2009年7月14日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但原告徐瀚未在法定期限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且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建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武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