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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西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袁某与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杭西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袁某。委托代理人:袁玲美。被告:谭某甲。原告袁某诉被告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熊英英独任审判,于2009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被告谭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诉称:其与谭某甲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共同生活后发现彼此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和性格脾气差异太大,很难磨合。自××××年××月××日儿子谭某乙出生后,夫妻间冲突不断,矛盾升级,动辄为琐事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恶化。谭某甲又不照顾儿子,对儿子漠不关心,未尽到做父亲的义务,也未承担起应负的家庭���任。袁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判令婚生子谭某乙归袁某抚养,由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并各半承担儿子的教育、医疗费用。被告谭某甲辩称:其与袁某夫妻感情较好,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在一年多的自由恋爱期内非常融洽,有了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婚后双方和睦相处,感情较好。对于儿子,深感作为父亲的责任,袁某诉称其对儿子漠不关心不是事实。目前与袁某虽有小矛盾,但属于夫妻间正常的问题,远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儿子谭某乙出生才几个月,离婚对孩子的成长非常不利,希望保持完整的家庭,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袁某、谭某甲于2007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谭某乙,夫妻感情尚可。后双方因谭某甲不愿长期住在岳母家、被人误认为��门女婿等原因发生矛盾。2009年7月,袁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谭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袁某、谭某甲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袁某与被告谭某甲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才结婚,应当予以珍惜。目前双方虽然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儿子谭某乙又出生不久,需要父母共同的关爱。只要双方以家庭子女为重,珍惜彼此间的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能够重归于好。故袁某要求与谭某甲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袁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熊英英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