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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民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万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民初字第1959号原告:万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故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万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