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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肖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肖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4号原告:冯××。被告:肖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肖满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