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冯××与肖满、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肖满,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象商初字第1894号原告:冯××。被告:肖满(××。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与被告肖满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冯××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